2006年9月29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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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六项法规草案
本报记者 蔡亮

  本报讯  昨天下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大会。会议听取了《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草案)》、《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等六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并将对这些法规草案进行审议。
  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草案)
  更具可操作性
  据省高级法院统计,2001年至2004年,我省各级法院审理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60%以上涉及商号、商标纠纷。这次提请审议的规定草案,主要对纠纷中常见的企业名称近似的标准、商号与商号的冲突、商号与商标的冲突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范,以细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
  预防重点是职责和措施
  条例草案重点对各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应当承担的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内部预防措施作了规定。
  如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向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建立技术预防系统等措施来预防职务犯罪。第九条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实行审务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和狱务公开,加强对办理案件的监督约束,依法及时纠正司法过错行为。第十二条规定,重点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要实行定期交流,应当建立和完善任职和公务回避、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等制度。条例草案还对预防职务犯罪的监督和保障措施作了具体规定,如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开展舆论监督等。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
  强调政府的领导责任
  条例草案强调了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政府的领导责任。条例草案规定,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必须接受艾滋病强制检测的有关情形,对需要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放设备的公共场所进行了明确界定。